发布者:于祝律师 时间:2024年03月20日 749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张三与翠花离婚纠纷
案件经过:张三、翠花双方于20XX年11月XX日办理了结婚登记。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,近年来双方经常在日常生活、经济方面发生矛盾,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,张三、翠花现已分居,张三认为与翠花名存实亡的婚姻已无意义,无和好的可能。张三、翠花有一婚生子张小宝,目前已快成年,可以根据儿子意愿来安排抚养。张三、翠花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理想花园6号606室的住房一套,另存款120万余元在翠花处。
律师代理意见:张三和翠花虽然感情已破裂,在参与他们离婚的调解工作中不断发现,双方因为生活里理念的不同,渐行渐远,无法再共同生活。对于财产和孩子的抚养权方面可以协商。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: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。
调解结果:一、张三与翠花离婚。二、婚生子张小宝由张三抚养,翠花负担抚养费自202X年7月至202X年11月共计X万元。该款由翠花直接支付给张小宝。三、共同财产:位于理想花园6号606室房屋归张三所有;登记在张三名下的苏XXXX轿车归张三所有;在张三名下的公积金存款归张三所有;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。以上相互抵消后,张三应给付翠花归并补偿款XXX500元,该款于20XX年9月底前一次性给付翠花。翠花于20XX年7月底前配合张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,过户产生的费用由张三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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