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者:于祝律师 时间:2024年03月28日 1159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翠花与张三离婚后财产纠纷
案件经过:翠花与张三双方经离婚诉讼。离婚时,因两套房屋权属牵涉三名第三人利益,故当时未对该两套房产及装修进行分割,现翠花诉至法院要求分割。两套房屋为2015年10月份因老宅(产权人为张三父亲张二已于2015年6月份去世)拆迁所得,张三代表家庭签了字,两套安置房还未办理不动产登记,但翠花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发生在2015年6月9日,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,被告继承财产已转化为拆迁款,之后购买了拆迁安置房,继承事实已经发生,该两套安置房均属于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,故其应分得二分之一。
律师代理意见:被拆迁房屋不是张三和翠花的夫妻共同财产,在张三父亲张二去世后也并未转化为拆迁款,应当是属于张三父母的财产,张三父亲张二去世后,其份额由法定继承人继承,张三仅能继承八分之一份额,翠花只能分得十六分之一份额,并非二分之一份额。
判决结果:张三基于继承其父亲的遗产,应得八分之一,翠花可分得其中的一半,张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翠花房屋归并款XXXX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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